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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

章程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属高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核准 2015年4月29日上大内[2015]67号发布)


序 言


上海大学是上海市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1994年5月由上海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成立于1958年)、原上海大学(成立于1983年)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9年)合并组建而成。

上海大学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和“求实创新”的校风,努力建设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兼容并蓄、和谐向上的大学文化,以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建设目标,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

教育部对学校的改革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大学,简称“上大”,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简称“SHU”。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sh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立宝山校区(上大路99号)、延长校区(延长路149号)、嘉定校区(城中路20号),其中宝山校区为主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完全学分制和选课制。 学校实行短学期制,一学年划分为三个教学学期(秋、冬、春季学期)和一个实践学期(夏季学期)。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评估机构,建立第三方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教育评估机制,接受政府监督,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深化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倡导以校训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坚持开放办学、协同创新。


第二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爱校荣校,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创新钻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恪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爱校荣校,维护学校利益;

(六)完成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退休(退职)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办学;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常委会决策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副校长和总会计师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策并对决策负责,但不同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在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相通、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成立学部。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同类学科中相关学院(系)学术事项评定与评议及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实行校(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有关事宜。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和撤销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可依照程序和规定下设系、研究所等机构。独立建制的系与学院具有同等的地位。

第五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院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分工会主席等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院应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五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聘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行使职权,体现民主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学校接受来自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捐赠,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和其他知识产权,依法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后勤服务的公益性,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其他议事规则依《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以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盈利性活动。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基金。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和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各项公益事业。

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校内社团组织,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便利。学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设分会。


第七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校徽呈上海市市花白玉兰的形状,花托为字母“U”形,示意大学(University),右花瓣形如海鸥,又呈字母“S”形,示意上海(Shanghai),左花瓣为数字“1”,示意上海大学争创一流的决心。

第六十八条   校歌是《上海大学校歌》,吴仁援作词,徐景新作曲。

第六十九条   校旗以校徽和校名为主图案,白、蓝二种色彩之一作为底色。

第七十条   校庆日为5月27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