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大学机关工作作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上海大学机关工作作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校文明办、机关党委分别开通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接受投诉,号码为66132011、66136705。

特此公告

 

 

                                         中共上海大学机关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

 

附:

上海大学机关工作作风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大学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强化对机关工作作风的群众评议和监督,依据上海大学党委关于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相关决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诉内容包括:

1、不落实“首问责任制”,业务接待中拒绝给予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

2、在管理服务中不作为,不履行规定工作义务;

3、业务接待态度恶劣,有讥讽、辱骂他人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诉对象包括:上海大学机关系统在职(含人事代理)工作人员。

 

第二章 投诉的接受和认定

第四条 校文明办和机关党委开通投诉电话,在工作时段安排专人接听,并将实名投诉信息记录在《上海大学机关工作作风投诉登记表》上。

第五条 机关党委在接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听取被投诉人申辩,形成情况核实意见。

第六条 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小组每月末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假期除外),对投诉的有效性进行认定。认定的原则是:1、投诉情况发生在本学年内;2、投诉情况经调查,真实确凿;3、投诉内容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况范围内。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七条 投诉被认定有效,机关党委于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上海大学机关作风投诉告知单》。《告知单》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被投诉人,一份送达被投诉人所在部门(单位),一份机关党委留存。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在一个学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分析投诉原因,指导其提高主观意识、改进工作方法。谈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谈话人填写《上海大学机关工作作风投诉诫勉谈话记录单》,报机关党委留存。

第九条 在一个学年内累计被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按学校相关人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于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机关党委递交《上海大学机关工作作风投诉认定结果申诉表》进行申诉。由机关党委向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提请复核,于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裁定。

 

第四章 投诉保护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权益,对投诉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凡压制投诉、打击报复投诉人或隐瞒投诉事实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党纪、校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